泰中教育联盟章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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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中教育联盟章程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联盟发起

泰国政府提出国家发战略4.0战略,主动对接中国政府“一带一路”倡议,为泰中同业交流与合作带来千载难逢的机遇。

在泰中教育交流与合作快速发展的背景下,亚洲国际贸易投资商会联合泰国大学校长理事会、泰国民办高等教育协会、泰国皇家师范联合会、泰国皇家理工大学联合会、泰国技术与职业协会共同发起,得到了泰中教育同行的积极响应。

第二条 联盟名称

泰中教育联盟

第三条 联盟性质

构建泰中两国教育交流平台,推动两国高校及教育资源的合作和互动。是一个松散的、不排他的、开放的联盟群体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
第四条 联盟宗旨

本联盟按照泰中两国的宪法、法律、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,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各自优势,秉承“开放包容、优势互补、信息共享、合作共赢”的原则,实现联盟单位教育教学资源的优化共享,致力于泰中两国高校及教育资源的深入合作发展。

第五条 本联盟总部设在泰国曼谷,联盟秘书处设在亚洲国际贸易商会内。

第六条 联盟业务范围

(一)创建泰中教育交流平台,促进两国教育合作互动。

(二)加强成员单位信息共享,深化院校资源协同育人。

(三)创新国际合作服务模式,探索不同区域产教融合。

 

第二章 会员

第七条 联盟会员自愿加入,自由退出。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加入联盟的意愿。

(二)拥护联盟的章程。

(三)愿意为泰中两国教育事业出力的学校、教育机构、个人。

第九条 合格者提出书面申请,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即可成为联盟正式成员,并颁发会员牌匾、证书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权利

第十条 成员权利

(一)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、政策研讨、信息交流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力。

(二)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监督本联盟工作。

(三)借助和利用联盟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工作。

(四)根据需要,相互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力。

(五)设立泰中教育联盟驻区域办事处(经联盟秘书处批准);

 

第四章 会员义务

第十一条 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:

(一)遵循联盟章程,执行联盟决议,认真履行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。

(二)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任务,支持并参加联盟各项活动,主动分享信息及成功经验。

(三)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。

(四)向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信息、资料。

第十二条 本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自愿退出者,经会员大会通过除名并备案。

 

第五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三条 联盟实行轮值主席制,设执行主席一名,副主席若干名。

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,主持联盟日常工作。秘书处设在亚洲国际贸易投资商会内,设专职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
联盟可在有需要省份,开设办事处。

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主席召集主持。会议任务是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、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条 联盟第一届领导机构由联盟发起单位协商产生。在第一届联盟领导机构任职到期时,召开联盟会议,进行轮值换届。

 

第六章  联盟服务

第十七条  联盟品牌活动

(一)每年9-11月在曼谷举办一届“泰中教育国际合作博览会(TCEICE)”、“泰中高等教育项目洽谈会”、“泰中中学校长论坛”;

(二)每年7-8月在贵州(或其他省份)举办一次“泰中教育合作论坛(名字有所不同)”;

(三)应会员请求,组织泰中各类活动;

(四)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泰中两国政府举办且与教育相关活动;

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91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依发生变化的情势,任何会员均可随时提出修改、补充相关条款。由联盟秘书处提请年度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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